编者按:目前,全国两会如期在北京隆重召开,作为两会报道生力军的新红网像往年一样,向我网认识的新老两会代表委员发函,希望他们在不泄密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建言献策(议案、建议)发给我们。我们将在新红网的官网上面及时发表。 今天收到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辽宁省政协副主席、辽宁省工商联主席的赵延庆多篇“提案”,将分期、分批的发表。请关注两会的广大读者喜欢、收藏,共创祖国母亲光辉灿烂的美好明天! (新红网报道组:陈凉、陈龙狮、张卫东、那娜、魏春香、刘虹、凌哲)
关于推动民营企业产业结构 优化升级的对策提案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在投资经营领域已实现突破性进展,产业发展涉足的范围已相当广泛,几乎遍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但是,总体而言,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和产业发展还存在诸多障碍,导致多数民营企业的投资经营领域仍然较为狭窄,产业发展层次不高,产业结构整体处于低端化状态,与高质量发展要求还存在较大距离。为此,应以高度完善市场机制为基础,进一步改进和创新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政策,打造更加有利于民营企业拓宽投资领域和产业发展空间的体制与政策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规 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渐进演化过程,民营企业的发展领域也随之逐步拓展。但是,相对国有大企业而言,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还受到诸多限制,其投资经营领域还较为狭窄,大多数民营企业仍集中在进入和退出成本均相对较低的产业领域,在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大型制造业、社会事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投资进入仍然较少,产业结构和分布呈现整体低端局面。这种情形既制约了民营企业自身的高质量发展,也影响到整个经济社会的革新与进步。为此,应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政策,消除各种壁垒,为民营企业扩大投资经营领域、参与平等竞争提供方便有利条件,以推动其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民营企业产业结构发展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从当前行业布局看,民营企业多处于产业链下游及竞争性行业,上游资源型行业和垄断型行业仍以国企为主。 我国民营企业是在人口众多、经济落后、技术装备差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因而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一些技术含量低的传统产业。当前,尽管一些地方在部分细分领域已涌现出一批技术领先国内外的创新型企业,但总体而言,广大民营企业所处产业层级仍相对偏低。从产业领域来看,主要集中于传统产业领域,在新兴产业、引领性产业则超前谋划不足;从产业价值链来看,更多地集中于生产制造等中低端环节,产品技术附加值相对较低。特别是在辽宁等东北地区,虽然受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交通、通讯、科教文卫、旅游等新兴产业和社会服务业领域有一些进入,但由于相关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完全市场化,以及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民营企业的进入步伐,导致民营企业在上述产业的投资进入较少,发展节奏较慢,在行业中的营业收入占比均较低。而8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集中在进入和退出成本均相对较低的简单加工业、贸易流通业和传统服务业领域,处于整个国民经济产业链中的中下游及竞争性行业,行业周期性特征较为明显,行业自身运行的波动性较大,竞争又相对激烈,所处行业本身的波动性决定了民营企业经营的波动性要高于所处上游资源型和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大企业。 二、 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和产业发展的主要壁垒 1、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仍缺乏公平的体制环境 近年来,虽然民营企业投资的广度和深度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增加,但由于体制转轨还未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仍在继续,国有经济、外商经济、民营经济还未被置于完全相同的国民待遇下来对待,特别是与曾经无所不在和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国有大企业相比,以中小资本为主的民营资本投资的市场准入仍然存在许多限制,民营企业的投资领域还相对较少,投资通道相对狭窄,投资环境欠佳。许多行业仍存在着严重的行政性垄断,为民营企业投资的准入设置了难以突破的“禁区”。市场准入的限制和行业的垄断,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民营企业的投资和生存发展空间。 2、民营企业投资资金融通渠道不畅 目前,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除了短期信贷以外,其他融资渠道还较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严重,远远满足不了民营企业日益增大的投资需求。一是金融商品服务缺乏层次性,融资品种和融资方式单一,与民营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不相适应。二是金融信用体制不健全、民营企业资信等级较低和可支配的信用资源匮乏,限制了银企之间的稳定合作,致使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担保难。三是上市政策仍带有较强的为国有企业融资服务和向大企业倾斜的色彩,所有制和规模歧视以及资本市场上市的高标准、严要求往往把民营企业拒之门外。因此,民营企业投资资金来源结构不适应投资扩张的要求,抑制了其投资热情,阻碍了其投资行为。 3、对民营企业投资行为的管理和服务缺乏规范性 近年来,各级政府虽然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实施了简政放权,但在对投资市场、土地市场、资本市场与产权市场的管理上,现行的以行政审批为核心的投融资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某些越位现象,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人为地给民营企业投资设置了诸多障碍和限制。此外,一些明文规定的有关在银行贷款、土地供给、税收优惠、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因为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完全落实到位。个别政府职能部门办事的作风和效率以及办事的制度化、公开化、透明化等方面依然存在问题,提高了民营企业的投资经营成本。一些政府部门在行政过程中歧视刁难民营企业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如劳动用工、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出入境政策等方面的办事程序上,对国有大企业和民营企业采取区别对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企业扩大投资领域、调整和升级产业结构。 4、民营企业投资权益保护制度不健全 一是从对投资收益权的侵权来看,在现行投资政策体制条件下,由于民营企业的投资交易费用、投资资金成本与投资税费负担相对较重,因而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投资收益的提高。二是从对投资经营权的侵权来看,主要表现为投资经营契约履行困难,投资经营权益得不到保护。如,在政府与民营企业围绕土地使用、国有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权、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等签订的一系列契约中,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不认真遵守和履行合同,由此而带来的投资经营风险和损失往往是中小投资主体单方面承担,致使其丧失再投资的动力和能力。三是从对投资所有权的侵权来看,主要表现在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资本化、知识产权的投资成果、民营企业投资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等方面,还屡屡出现非法剥夺、占有、挪用、侵吞民营企业投资产权的现象,民营企业投资财产产权的完整性与独立性还缺乏保障。 5、对民营企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支持乏力 在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安排中,都强调发展民营企业方面的工作,但一些相关部门却没有具体的民营企业产业指导方案,导致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方向和项目的选择上政策模糊,在产业进入方面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机性。同时,在对民营企业投资的支持、扶植、促进与激励机制上,也存在着政策扭曲与错位现象。如,政府财政资金偏重直接投向大型项目,未能发挥财政带动社会投资的扩散效应;各种优惠政策,如银行技改贴息贷款、政府科技发展基金、加速折旧减免税收、技改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收等,向大企业过度倾斜,而多数民营企业则被某种程度地忽视或歧视,使政策受益面过于狭窄,结果导致相当一批民营企业经营到一定阶段,就不再扩大投资,基本上只维持“微型化”、“短期化”的投资类型,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业发展格局。 6、民营企业产业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滞后 一是政府服务不到位。一些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产业发展缺乏全面的了解,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统计指标体系,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在项目信息、审批程序、项目建设、会计、审计、担保、仲裁、公证、核算、工程咨询等一系列过程中,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服务体系。二是社会中介服务不健全。无论是为民营企业投资提供项目、技术和信息等社会咨询的中介组织,还是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政策、管理、产品销售等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都很不健全,民营企业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法律、审计、会计、担保、仲裁、公证、评估、技术咨询、质量监督等社会中介服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企业在更大领域和范围的发展。 三、推动民营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实行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办法 目前,要想从根本上突破民营企业投资市场准入的瓶颈,打破“玻璃门”和“弹簧门”,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拓宽民营企业产业发展的范围,必须制定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民营企业投资市场准入办法,将鼓励和扩大民营企业投资领域的规定上升到法律高度,赋予其法律权威性。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视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体制内平等的市场主体,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把促进民营企业产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要配合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以及适应全球经济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完善民营企业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鼓励、准许、限制和禁止民营企业投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对涉及国家安全禁止民营企业进入的产业应由有关部门重新确认并对外公布,增加政策透明度。 2、加快构建适应民营企业产业发展需要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一是鼓励和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方式,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保全仓库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保付代理业务等,推动对民营企业投资的“打包”金融服务。二是培育和发展适合民营企业需要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支持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鼓励各地方性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金融业务。三是发展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机构,健全担保体系。探索贷款信用保险,推行各种工程保险和经营保险,分散银行风险;进一步完善政府出资为主的财产担保制度;建立和完善省级信用再担保机构。四是允许资本金到位、资金来源明确、运作规范的新建项目企业发行债券,促进企业债券流通。培育和发展规范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为大部分不能上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民营企业提供一个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权回购的场所。五是推行新型融资方式,积极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推广融资租赁,吸引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3、改善和健全政府对民营企业投资的管理与调控 所有与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审批部门,应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加信息透明度,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和承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特别是需要得到国家支持的项目,应当允许民营企业平等地参加项目竞标,并使民营企业通过竞标获得国家支持的投资项目,与国有企业一样在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风险补助、进口设备减免税、出口经营权、对外投资、配套设施等方面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待遇。同时,为防止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各级政府应按照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标准,进一步健全市场竞争规则,维护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对已经出现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行业,主要通过市场的办法进行引导,对无生产许可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企业,应依法淘汰和关闭。 4、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投资方向和产业发展的引导 一是引导民营企业在自来水、污水处理、煤制气、供热、收费道桥、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发挥重要的辅助或补充作用。二是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在一般竞争性的制造业中发挥主力军作用。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购并和重组国有装备制造企业尤其是中小型装备制造企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投资有序进入,填补国有资本退出空间,或开办有利于优化当地产业结构的有市场、有效益的加工业;鼓励民营企业在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方面扩大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在专业化分工协作方面扩大投资。三是引导民营企业投资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生物技术与新材料应用产品开发及现代物流、中介服务、交通运输、商贸、旅游、金融、保险、房地产、文化等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四是尽快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引导民营企业逐步进入社会事业和公共产业。 5、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投资权益的保障 一是应通过提供财政和政策性金融担保、财政贴息、参股、联合投资、优惠税率以及采用BOT方式等,分散和化解民营企业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收益预期,从而引导民营企业加大对投资大、回收期长的产业领域的投资力度。二是对民营企业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在安排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时应一视同仁。三是强化民营企业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权威。执法执纪部门应加强依法依纪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与民营企业投资有关的税费科目,调整不公平的税赋,坚决制止“三乱”现象。特别是应建立政府的投资信用约束机制,规范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国有企业承包租赁等方面的投资经营契约,强化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束,加大对任何单方面无故中止或废除合同行为的处罚力度。 6、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资和产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是应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加快建立行业投资、地域投资等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使民营企业能够及时了解到各行各业现有生产能力的利用情况、项目在建情况和新增生产能力情况等,从而正确选择项目,避免投资决策失误。二是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间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组织机构,完善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加快制订各种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规定,壮大和发展现有的投资咨询、评估、会计、法律、审计、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使其真正成为企业投资决策的参谋,助推民营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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